佛山市南海区商标协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重点问题一问一答 ——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

发表时间:2022-04-06 16:04

为便利社会公众和商标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下称《指南》),回应社会关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就《指南》制定中部分重点问题整理了一问一答。

《指南》下编第三章为“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该章在承继《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05年制定并发布,2016年第一次修订,下称2016《标准》)相应章节的基础上重新编排体例,并对内容进行了大范围的充实和完善。在《指南》制定过程中,该章受到了高度关注,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1.问:《指南》关于“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章节在修订上有哪些特点?

答:《指南》关于该章的修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作为商标标志的审查审理”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特征。《指南》对该章的修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商标审查工作的全面领导,商标审查审理工作同确保商标审查意识形态安全、维护国家利益与社会稳定有机结合,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相结合。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党中央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党和人民审好商标。

二是充分吸收、借鉴商标授权确权理论、实践最新成果。例如,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判定上,《指南》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号)的规定,明确“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损害国家尊严的,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其余如“带有欺骗性”和“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上,也吸收了上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三是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统一,总结打击危害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注册行为的实践经验。在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之间的界限。原则上对侵犯知名人物姓名、知名机构、重要赛事展会名称等私权利的注册行为适用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进行规制,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注册行为用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规制;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包括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由该申请人注册使用,易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2.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答:《指南》对该项的理解和适用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调“欺骗性”的判断以一般公众的认知为标准;

二是进一步强调“来源误认”概念,对服务商标的误认进行阐述;

三是充实适用的具体情形列举,将实践中“与公众人物姓名、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教育院校、体育组织、环保组织、慈善组织等机构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未经该机构许可,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 ”“与重要赛事、重要展会、重大考古发现名称(含规范简称)、标志等相同或近似的,未经主办方或主管单位授权,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 等情形列入。

3.问:该章关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其他不良影响”的理解和适用有何变化?

答:《指南》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出发,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致力于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一是根据实践的发展,充实了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情形。


2202081253506044481.jpg

2015年7月1日《国家安全法》公布实施,其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